價格違法行為是獨立於刑事違法行為和民事違法行為並與之並列的行政違法行為。它有三個特點:
壹、社會危害性
價格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指價格違法行為違反了受價格法律法規保護的價格管理秩序。具體來說,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影響了價格對資源的合理配置、市場價格總水平的穩定,侵害了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價格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價格違法行為最本質、最基本的特征。某種價格行為之所以被認定為價格違法行為,是因為它具有社會危害性。對社會沒有危害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行政違法
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違法性是指違反價格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行為。
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違法性是價格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的法律表現。壹方面,沒有價格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就無從談起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違法性。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幹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如果不影響市場價格總水平的穩定,不損害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則在價格立法中無需禁止此類行為。另壹方面,如果沒有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違法性,就無法衡量和確定價格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如果《價格法》中沒有禁止經營者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規定,包括價格壟斷、價格欺詐和價格歧視,就無法認定經營者不正當價格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第三,應該受到懲罰
價格違法行為的懲罰性,是指價格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受到價格法的處罰。價格違法行為的可罰性來源於價格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行政違法性,是社會危害性和行政違法性的必然法律後果。同時,價格違法行為的懲罰性是對價格違法行為行政違法性的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