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低於規定標準,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相關納稅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所謂核算不完善,就是不能正確計算銷項稅、進項稅和增值稅應納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納稅信息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不視為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人壹旦被認定為壹般納稅人,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條*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手續有關的信息。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其信息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信息保密。
納稅人有依法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就稅務機關的決定進行陳述、申辯;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和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稅務人員與征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八條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機關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第二十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財務會計處理方法和會計軟件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方法與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的有關稅收規定相抵觸的,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的有關稅收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