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獨立董事的職責是:
(1)獨立董事的決策職責。獨立董事因不履行職責、做出錯誤決策或參與錯誤決策而承擔相應責任的,以董事會會議記錄為依據承擔決策責任;
(2)獨立董事違法違規的責任。董事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不履行職責或者超越職責範圍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獨立董事違反維護公司財產安全義務的責任。從不同角度規定了董事有維護公司財產安全的義務;
(4)獨立董事的內幕交易責任。獨立董事泄露內幕信息,給公司和投資者造成損害的,應按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5)獨立董事的職責。董事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為自己或者他人從事與其所任職公司相同或者類似的業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其收入歸公司所有;
(6)獨立董事受賄、貪汙、侵占、挪用財產的責任。公司應當免去其職務,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7)獨立董事披露虛假信息的責任。獨立董事對其簽署的信息披露法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指示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應當與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五條
董事任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董事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致使董事會成員不足法定人數的,在改選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責。
2.獨立董事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具備上市公司董事資格;
2.具備本指導意見要求的獨立性;
3.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
4.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法律、經濟或其他工作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