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政府通過多種渠道為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提供生活、教育、住房等社會救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其他措施,保障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後仍有特殊困難的殘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殘疾人在基本醫療、康復服務以及必要輔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換等方面給予幫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給予護理補貼。對無勞動能力、無扶養人或者無扶養能力、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扶助。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扶助殘疾人的機構。扶持和托養殘疾人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侮辱、虐待、遺棄殘疾人。農村低保殘疾人:具有農業戶口且上壹年度人均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區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
殘疾人稅收補貼政策和標準:
1.殘疾人提供的加工、修理、更換服務免征增值稅;
2.殘疾人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
3.殘疾人的收入可以減免個人所得稅;
4.對殘疾人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租賃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暫減按80%征收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四十六條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政府和社會采取措施改善殘疾人的社會保障,保障和改善他們的生活。
第四十七條殘疾人及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殘疾人所在的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殘疾人家庭應當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