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明確復墾的土地屬於國家還是集體;
2.對於拓荒者,國家有法律規定拓荒者對開墾的土地有使用權,可以用來耕種,但不能用來建房。對於土地復墾,壹般是維護原土地復墾的使用權;
3.如果原拓荒者在土地復墾後棄地,後續拓荒者能否取得土地使用權,取決於前壹拓荒者是否構成土地復墾事實。如果種下壹年生作物,兩年後無人照管,可視為棄耕;
4.所有權屬於村集體收回的土地的,村集體可以依法收回收回的土地使用權。但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村集體必須對開拓者進行補償;
5.土地征收時,土地復墾補償標準目前確實是法律空白。但原則上,填海造地的補償應與農業用地的補償相同;
6.如果村民想取得復墾土地的承包證,可以和村集體協商。先和村集體簽訂相關合同,再向政府申請認證。
綜上所述,國家新政策關於土地復墾的規定,首先明確了復墾的荒地只能耕種,不能建房。對於屬於集體的荒地,村民可以和村集體簽訂合同,特別是四荒地屬於國家重點鼓勵的對象,可以通過招標承包給集體以外的人開發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並公布該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
征用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按照先補償後搬遷、改善居住條件的原則,對農村村民房屋進行公平合理補償,尊重農村村民意願,通過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補償,並對因征收引起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給予補償,保障農村村民的居住權和合法的房屋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