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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貨運車輛技術檔案管理

第二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範圍從事貨物運輸經營,不得轉讓或者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二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其重型貨運車輛和拖拉機上安裝和使用行駛記錄儀,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超過四小時。

第二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要求其雇用的車輛駕駛員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證》不得轉讓、出租、塗改和偽造。

第三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聘用持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

第三十壹條營運駕駛員應當駕駛與其職業資格類別相符合的車輛。駕駛營運車輛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二條運輸貨物應當符合貨運車輛核定的裝載質量,貨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禁止貨運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限超載。

禁止用貨運車輛運送乘客。

第三十三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運輸大件物品時,應當制定道路運輸組織方案。涉及超限運輸的,應當按照交通部頒布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道路管理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車輛應當配備統壹標誌,並按照規定懸掛旗幟;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時應設置標誌燈。

第三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接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運輸或者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在運輸前檢查確認相關手續齊全有效。

貨物托運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限運、憑證運輸手續。

第三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招攬貨物和壟斷貨源。不得妨礙其他貨運經營者開展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變質、腐爛、短缺或者滅失。

第三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物托運人應當依照合同法的要求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

道路貨物運輸可以使用交通部頒布的《汽車貨物運輸規則》推薦的道路貨物運單簽訂運輸合同。

第三十八條國家鼓勵密閉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散落。

第三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與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等突發公共事件相關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儲備以及處置措施。

第四十條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等突發公共事件時,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壹調度和指揮。

第四十壹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惡意壓低價格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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