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權利要求書的記載以及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說明書和附圖後對權利要求的理解,確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權利要求的內容。
第三條人民法院可以利用說明書和附圖、權利要求書中的相關權利要求以及專利審查文件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說明書對權利要求的術語有特殊定義的,以該特殊定義為準。
如果上述方法不能明確權利要求的含義,可以結合工具書、教科書等公知文獻以及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共同理解進行解釋。
第四條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說明書和附圖中描述的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現方式及其等同實現方式,確定權利要求中功能或者效果所表達的技術特征的內容。
第五條僅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描述而未記載在權利要求中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將其納入專利保護範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條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者無效宣告程序中通過修改權利要求書或者說明書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將其納入專利保護範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條人民法院在判斷被控侵權技術方案是否屬於專利權保護範圍時,應當對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所有技術特征進行審查。
被控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屬於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被控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壹個以上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或者壹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或者相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不屬於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第八條在與專利外觀設計產品相同或者近似的產品上使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控侵權外觀設計屬於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第九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確定產品類型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確定產品的用途,可以參考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產品的功能、產品的銷售和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