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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再審被駁回後的路該怎麽走?

在民事案件中,當事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再審,但再審可能被駁回。此時他們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申請抗訴的期限沒有規定。檢察院收到抗訴申請後,應在3個月內進行審查,看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對案件提出抗訴。

再審駁回後的救濟措施如下:

1,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當事人申請再審被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後,人民檢察院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抗訴的,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可以轉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1)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民事案件在什麽情況下可以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的條件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案件審理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原因沒有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壹)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

(12)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民事案件再審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只是糾正生效裁判錯誤的法定程序。它不是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序,也不是訴訟的獨立審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原裁定停止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依據審判監督權提起民事案件再審的人或者機關是: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上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綜上所述,就是邊肖關於二審再審被駁回後還可以做哪些途徑的相關回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向人民法院上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請願。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投訴的事實和理由;

(二)原壹審、二審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人民法院復核或者再審後,應當附有駁回申訴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書、裁定書;

(3)其他相關材料。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應當附有相關證據材料;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應當附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起訴狀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出具起訴狀材料回執。起訴狀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申訴人補充材料;投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補充必要材料的,不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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