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料王不知是不是過於激動,突然心臟病發作,導致心源性猝死。潘嚇了壹跳。後來,潘擔心王的家人會勒索他賠償,便將衣服穿在王的身上,並通過電話與冉、聯系。然後潘和冉商量著把屍體扔到垃圾車裏。
在這期間,率先發難,因為潘和冉沒有動門檻。隨後,潘等人離開了現場。王的家人在附近冒雨尋找王,在垃圾車旁發現屍體,並呼救,引來圍觀。案發後,警方電話通知潘等人到案。經鑒定,王系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猝死。
在這種情況下,失足婦女是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根據法律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要求行為人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為,並且已經造成他人死亡,並且由於自己的行為具有預見他人死亡的可能性,或者已經預見並且輕信能夠避免。
本案中,潘不具備預見王心臟病的前提。當然,王並沒有提及心臟病的存在。即使王說自己有心臟病,不能激動,雙方的關系也無法讓潘預見王死亡的結果。因此,這樣的行為不會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但其行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為,將被處以最高15日的行政拘留和最高5000元的罰款。王既然已經死亡,就沒有必要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但潘還是需要面對行政處罰的後果。
因王某在潘某的出租屋內發生意外,王某有幫助的義務。如果未盡到幫助義務,導致王死亡的後果,那麽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潘也對家屬的索賠表示關註。
事發後,潘將衣衫不整的王某打扮好,並叫來兩名男子幫忙,將王某的屍體扔在垃圾桶旁。由於拋擲的地點是公共場所,明顯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和死者的人格尊嚴,故其行為屬於侮辱屍體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潘犯這種罪很正常,但那兩個人只是幫了潘壹把,把王的屍體扔到了垃圾桶旁邊。其實是潘犯的罪,不是幫助毀滅證據罪,因為這個罪需要有前科的犯罪行為。
最後在這種情況下,王終於為自己的幸福而死,但家人半夜尋找,只找到冰冷的屍體。這起案件的發生令人尷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