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通常有特定的形式和內容。要約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具備具體的有效要素:
1.要約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
4.要約的內容必須清晰、具體、完整。
5.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要約邀請是指他人希望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從事電子交易的商家在網上發布廣告的行為應視為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在這個問題上,學術界有不同的觀點。壹種觀點認為這是要約邀請,他們認為這些廣告針對的是不特定的大多數人。另壹種觀點認為是要約,因為這些廣告包含的內容是具體的,包括價格、規格、數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
要約壹經發出,不得隨意撤銷或撤回,否則要約人必須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由於電子交易是以電子方式進行的,要約的內容都表現為網絡上數字信息的傳播。通常,要約者在自己的計算機上按下確認鍵,另壹臺計算機幾乎同步接收要約的內容。這項技術改變了傳統交易中的時間和地點的概念。為了明確電子交易中要約的到達標準,《合同法》第16條第二款規定:“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具體系統的,以數據電文第壹次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為到達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