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義務有哪些類型?

義務有哪些類型?

法律意義上的義務大致可以分為兩類: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

積極義務是指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行為人應當主動做壹定的行為,以促進受法律保護的特定或者不特定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實現。消極義務是指行為人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不應當做的禁止性行為,以保證受法律保護的權益不受侵害或損害。

(1)在法律關系上,兩者同時產生,是壹對對應的範疇。沒有權利,沒有義務,沒有義務,沒有權利。我國憲法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我們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2)就法律關系的主體而言,壹方面,公民既是權利的持有者,也是義務的承擔者。既沒有脫離義務而獨立存在的權利,也沒有脫離權利而獨立履行的義務。因此,權利和義務是法律規定中不可或缺的兩個方面,公民既是法律中權利的主體,也是法律中義務的主體。另壹方面,權利的實現需要義務的履行,義務的履行需要權利的實現。換句話說,公民享受權利需要條件,而這個條件的實現依賴於義務。如果他們不履行義務,那麽權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公民能享有什麽樣的權利,是根據他們的義務決定的;同樣,公民的義務是根據他們享有的權利來確定的。

(3)從我國來說,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公民權利的充分實現可以激發人們的主人翁意識,調動人們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自覺承擔對國家和社會的責任,履行自己的義務。隨著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反過來又為公民權利的實現提供和創造條件。

(4)至於對公民的要求,在我國,任何公民都必須用權利與義務相統壹的原則來規範自己的行為。他要自覺行使權利,自覺履行義務。在行使權利的同時,要履行對國家、對社會、對他人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與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社會公德,誠實信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註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的方法。賓館、商場、飯店、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履行安全保護義務。

  • 上一篇:燕京理工學院排名怎麽樣?
  • 下一篇:關於責任的名人故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