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登記預售前,買受人可以與出賣人協商溝通掛失,重新簽訂購房合同;
2.房屋辦理預售登記後,買受人可以向房管局申請檔案轉移,取得購房合同和購房發票檔案。購房合同掛失的處理方式有:房屋辦理預售登記前,買受人可與開發商協商溝通掛失事宜,重新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房屋辦理預售登記後,買受人可以向房管局申請檔案轉移,取得購房合同和發票檔案。
遺失購房合同的過戶流程如下:
1,相關部門已登記備案。
按照我國現行規定,購買商品房,無論是現房還是期房,買賣或預售合同均已在有關部門登記備案。壹旦購房合同原件丟失,產權人可持房產證、身份證到合同登記部門所在地房產局檔案室查詢;
2.可以在取得的購房合同復印件上加蓋原產權單位公章,作為原購房合同的替代品;
3.辦理稅務申報手續。
綜上所述,不能提供購房合同原件的商品房可以變更納稅申報方式,按照相關規定按照不能提供購房合同原件的稅率進行納稅申報,以便在取得完稅證明後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手續;最後公房原購房合同丟失,購房人只能回原售房單位補辦。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應當與買受人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3)商品房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格和總價的確定方式、付款方式和付款時間;
(5)交貨條件和日期。
(六)裝修、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交付承諾及相關權利和責任。
(八)公共建築的所有權;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相關事宜;
(十壹)爭議解決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復制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壹條
以劃撥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造房屋的,應當持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地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後,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變更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