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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論中國勞動法的調整對象和特點

勞動法的主要調整對象是勞動關系,但並不是所有的社會勞動關系都受勞動法調整。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是狹義的,泛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實現勞動過程中的社會關系。其特征在於:

1.勞動關系的當事人是特定的,壹個是勞動者,壹個是用人單位。

壹個勞動者只能是自然人,是勞動力的所有者,可以釋放自己的腦力和體力勞動能力從事物質創造和完成其他工作任務。在華勞動者包括中國公民、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用人單位是指使用和管理勞動者並支付勞動者報酬的單位。用人單位是生產資料的所有者、經營者和管理者。在中國用人2。勞動關系是在實現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是在專業勞動、集體勞動和產業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是非個體勞動、農業勞動和家庭勞動關系。

所謂勞動過程的實現,是指勞動者參與某個用人單位勞動,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和勞動條件相結合,而強調勞動過程就是強調勞動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生產過程,這與物物交換的實現過程是不同的。壹般來說,物物交換關系屬於民法範疇,與勞動過程沒有直接聯系,因此不受勞動法調整。在我國,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是在專業勞動、集體勞動和產業勞動過程中產生的,非單位的個體雇傭關系和農業勞動關系以及家庭成員的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調整。

3.勞動關系具有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屬性。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是在壹定限度內將自己的人身交給用人單位,所以勞動關系具有人身屬性。這壹屬性也決定了用人單位對勞動力的使用和管理,直接關系到勞動者的人身、健康和生活,關系到其勞動能力、勞動人格和尊嚴的維護,關系到其工資等物質權利的保障。這種個人屬性也決定了勞動者必須親自履行勞動義務,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按照勞動使用者的要求進行勞動。勞動關系具有財產關系的性質,即勞動者提供勞動獲得報酬,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由此締結的社會關系具有財產關系的性質。無報酬的、強制性的和慈善性的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的調整。這種財產關系不同於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主要是主體之間因物化勞動(勞動成果)交換而產生的財產流轉關系,而勞動法調整的是活勞動與物化勞動的交換關系。

4.勞動關系具有平等和從屬的屬性。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系是由現代合同形式——勞動合同決定的。雙方在建立、變更、終止勞動關系時,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因此勞動關系具有平等關系的屬性,不具有懲罰性和強制性。但由於雙方實力不對等,勞動關系存在事實上的不平等。總的來說,勞動者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同時,勞動關系是從屬的。勞動關系壹旦建立,勞動者就成為用人單位的雇員,與用人單位發生身份、組織和經濟上的隸屬關系。用人單位控制和管理勞動者,雙方形成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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