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的主要內容是:
(壹)在文體結構上
根據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將未成年人越軌行為分為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和犯罪行為三個等級,並根據不同等級采取相應措施。在盡可能保留現行法律框架和內容的同時,對其體例和結構進行了合理調整,以體現分級預防的理念。
(2)關於壹般預防
壹般預防是預防青少年犯罪的基礎工作。修訂草案整合了現行法律第二章(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第五章(自我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等各章的相關內容,在厘清與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規定關系的基礎上,構成壹般預防,從加強教育和正面引導、及時消除影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不良因素兩個方面規定了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學校、政府、司法機關、社區各自的預防職責。
(三)對不良行為的幹預
不良行為的基本特征是未成年人自殘,尚未開始危害他人和社會,但如果不加以幹預,會日益嚴重。修訂草案將現行法律規定中已明顯構成治安違法的行為轉為嚴重不良行為,增加了實踐中未成年人容易、多發的其他不良行為,並從早期幹預的角度規定了各責任主體應當采取的具體幹預措施,防止其進壹步滑向違法犯罪。
(四)對嚴重不良行為的糾正。
嚴重不良行為是嚴重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修訂草案根據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對嚴重不良行為,以及未成年人容易、經常發生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進行了重新界定和列舉,以便在實踐中準確認定並采取針對性的矯正措施。
為解決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因年齡原因不受治安管理處罰,同時缺乏後續矯正措施,導致很多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問題。修訂草案在充分吸收國內外有效經驗的基礎上,規定了公安機關可以采取的八項過渡性教育矯正措施。對有嚴重不良行為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矯治措施的未成年人,可以送專門學校進行矯治教育。
(5)關於累犯的預防。
累犯的預防主要包括三個部分:壹是訴訟中的預防,二是刑罰執行中的預防,三是刑罰執行後的預防。修訂草案綜合考慮了與《監獄法》、《刑事訴訟法》以及即將出臺的《社區矯正法》相關規定的關系,豐富了訴訟中教育、程序分流後矯正、期滿後社區矯正、出獄後安置等措施。
此外,修訂草案還修改完善了法律責任等相關條款,增加法律剛性。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