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依法設立的汙水、垃圾集中處理場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不繳納環境保護稅;
2.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和場所貯存、處置固體廢物的,不繳納環境保護稅。
環境保護稅征收標準如下:
1,應稅大氣汙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汙染當量3.9元;
2.應稅水汙染物的適用稅額為每汙染當量2.8元;
3、根據固體廢物的不同種類,稅額標準為1000元,每噸5元;
4、噪聲按分貝數計稅,稅額標準為每月350元至11200元。
應稅汙染物的計稅依據如下:
1.應稅大氣汙染物以與其排放量相當的汙染當量數確定,應稅水汙染物以與其排放量相當的汙染當量數確定,應稅固體廢物以固體廢物量確定,應稅噪聲以超過國家標準的分貝數確定;
2.應稅大氣汙染物和水汙染物的汙染當量數,按照汙染物排放量除以汙染物的汙染當量值計算。各應稅大氣汙染物和水汙染物的具體汙染當量值,按照環境保護稅法所附的應稅汙染物當量值表執行;
3.各排放口或無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汙染物按汙染當量數排序,對前三項汙染物征收環境保護稅;
4.各排汙口應稅水汙染物按照環境保護稅法所附《應稅汙染物及當量值表》劃分為第壹類水汙染物和其他類水汙染物,並按照汙染當量數排序。第壹類水汙染物按前五項征收環境保護稅,其他類型水汙染物按前三項征收環境保護稅。
概括起來,環境保護稅的征收對象是: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範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條
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負責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