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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的民間借貸法是怎樣的?

妳好,《民間借貸法》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壹十壹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關於限制借款利率的有關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意見》的相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的4倍”。

關於民間借貸的規定也散見於《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991、1999兩個司法解釋中。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為民事合同,集中在第12章。其中,第1條規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利息支付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利息支付有約定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關於限定利率的有關規定。”顯然,合同法對民間借貸合同區別對待,主要體現在借款人原則和無息推定原則上。

最高人民法院於8月1991日發布《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可以說是人民法院在審理貸款案件過程中最直接的指導性文件,明確承認民間借貸的存在和發展,並持積極支持態度。從《意見》的整體內容來看,雖然有些條款也可以適用於金融機構的借貸糾紛,但所有條款都充滿了壹種專門針對民間借貸的精神。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特點

(1)公民與法人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明顯增多。

(2)“壹人多案”案件明顯增多。還款導致貸款糾紛。

(3)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壹般沒有擔保或抵押,或者擔保或抵押無效。

(4)從訴訟主體的構成來看,借貸雙方關系密切,可能是親戚、朋友、同事、同學等。壹般情況下,貸款人是出於幫助。另外,借貸雙方互不認識,通過中介介紹貸款。貸款人出於牟利的心理,壹般會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5)借用的形式,是不正規的。表現出很大的隨意性,或者對利息沒有約定,或者對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借款用途沒有約定,缺乏借款合同要件。而且壹般來說約定不明確。權利義務不明確,為以後的糾紛埋下了隱患。另外,約定抵押時,機動車抵押和房屋抵押占多數,但很少有人進行抵押登記,以至於發生糾紛時,當事人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

(6)引起糾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從孟村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分析,有的借款人以家庭困難或經營需要為由向出借人借款,有的以虛假擔保、優惠供貨或高息回報為誘餌騙取他人借款,有的出借人主動借錢給借款人獲取高額利息,從而引發借貸糾紛。

(7)被告拒絕應訴的情況比較普遍。孟村法院受理的借款糾紛案件中,被告大多不願意出庭,也存在被告拒絕在原告提起訴訟前簽署應訴手續或離家出走的情況,導致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僅作出缺席判決,給法院查明案件事實、送達裁判文書造成了很大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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