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及時采取措施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做好善後工作。婦女聯合會應當協助和配合相關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視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禁止對婦女進行性騷擾。
女性是否同意,不能以是否反抗為標準。由於犯罪分子實施強奸時使用的手段和客觀條件不同,對被害婦女的脅迫程度也相應不同,所以被害婦女對犯罪行為的反抗形式也不同於其他形式,有的是由於恐懼或精神脅迫而無法抗拒或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因此,被害女子當時是否反抗,不能簡單地作為認定其是否同意或違背女性意誌的唯壹條件。如果對女性沒有反抗或者反抗不明顯,就要看全案,具體分析,綜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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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