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轉讓和流轉的區別主要是針對土地性質和辦理程序的不同。
1.土地流轉是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不涉及所有權的轉移,土地仍歸村集體所有。壹般流通面積大。根據法律規定,流轉農地只能用於農業發展,不能用於其他用途。每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或多年壹次性支付租金;
2、土地出讓,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前提是國有建設用地,因為農村集體土地屬於村集體,非村集體成員沒有資格使用村土地。土地流轉受到很多限制,國家有專門的法律。非法轉讓土地的,將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轉移的定義如下:
轉讓是指簽署文件後,產權從壹方轉移到另壹方。這裏的財產權可以采取多種形式,包括有形財產、權利或在壹定期限內轉移所有權的權利。設保人稱為轉讓人,受讓人稱為受讓人。股票和記名債券都可以通過在證書背面簽名的方式轉讓給另壹方。
綜上所述,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出讓前,應當對土地出讓價格進行評估。因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尤其是轉讓方為國有單位時,國有土地及相關資產必須經過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並經國土部門確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條
根據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國家對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實行出讓和轉讓制度,但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除外。前款所稱城鎮國有土地,是指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的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土地)。
第四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和終止以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登記,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