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領導,綜合協調,將殘疾人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殘疾人工作的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與殘疾人保持密切聯系,聽取他們的意見,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
2.《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六條規定:
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殘疾人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依法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就涉及殘疾人權益和殘疾人事業的重大問題聽取殘疾人及其組織的意見。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保障殘疾人權益和發展殘疾人事業的意見和建議。
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六十條規定:
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經濟困難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殘疾人,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擴展數據:
侵犯殘疾人合法權益行為的責任:
1.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損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
2.民事責任:殘疾人的民事權利主要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3.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利用殘疾人的殘疾,實施侵犯殘疾人人身權利或其他合法權利的犯罪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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