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分包受傷工人的承包商應承擔責任。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工人傷亡的情況時有發生。發生工人傷亡,以下三類人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工人受傷,承包商等實際施工方應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建築工程中,工人是承包商雇傭的,但實際上是工人的雇主,所以當工人受到傷害時,可以要求承包商賠償相應的損失。2.如果工人受傷,可以向施工方所屬公司或非法分包的承包商索賠。在現實生活中,實際施工方如果要承接壹個建築工程,往往會選擇壹個建築公司掛靠,這樣就很容易承接工程。因此,當工人受到傷害時,如果施工方不願意或不能承擔賠償責任,工人或其家屬可以向承包方所屬的建築公司或非法分包的承包方要求賠償。因為上述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因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承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該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如果工人受傷了,他可以向雇主要求賠償。從上述司法解釋可以看出,用人單位明知或者應知實際施工方沒有施工資質,卻允許或者默許其承接建設工程的,勞動者受到傷害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承包方無力賠償時,賠償勞動者的損失。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有資質的承包單位,工人受傷壹般與用人單位無關。因此,當施工方的工人受傷或死亡時,承包商非法分包建設工程,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工人重傷或受傷,無法與施工方、承包商甚至雇主協商賠償,建議盡快找施工律師協助處理,收集證據材料到法院起訴要求賠償,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實際施工方的工人受到傷害時,承包商往往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賠償工人的損失。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和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04條* *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並賠償承包人因停工、窩工、轉運、機械設備搬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造成的損失和實際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五條* * *因發包人變更方案、提供資料不準確造成勘察設計返工、停工或者變更設計的,或者逾期未提供必要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的,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加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