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雙方同意離婚時,雙方必須親自到壹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在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壹方申請離婚時,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結婚證。此外,還應交付辦理離婚證和備案所需的壹人免冠照片(根據不同地區要求提供),並按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2.檢查: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在受理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當向當事人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雙方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詢問。工作人員要搞清楚: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離婚是否真的自願;對孩子問題的處理是否恰當;對物業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等等。登記機關發現離婚壹方有違反婚姻法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不予登記。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自領取離婚證時起解除夫妻關系。不符合婚姻法和《離婚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76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條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大陸居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和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男女雙方應* * *到大陸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壹條內地居民申請離婚,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
(2)我的結婚證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華僑和外國人申請離婚登記的,除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外,還應當出示有效護照和身份證,華僑和外國人還應當出示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