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履行。
3.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並依法處以20元以下的罰款:不當場收繳後很難執行。
第五十壹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天加收罰款金額3%的滯納金。
2.依法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劃撥凍結的存款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結束後,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並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1.確有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不能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4、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第三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
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4、行政處罰的方式和期限。
5、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7、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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