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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委托代理人的規定

法律分析

委托代理制度是壹項非常重要的民事制度,在日常生活中無處不在。比如當事人準備民事訴訟,往往會委托律師代理。這時,律師就成了案件的委托代理人。按照規定,雙方就某壹事項達成壹致後,需要簽訂書面代理合同。委托代理人必須在委托權限內行使權力,不得超越規定的代理範圍。代理人需要委托的,應當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委托代理人經被代理人認可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受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只對第三人的選擇和指示負責。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而委托代理的,代理人應當對受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委托給第三人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 * *授權委托書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第壹百六十六條數人在同壹代理機構為代理人的,應當與其他人共同行使代理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壹百六十七條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沒有提出異議,仍然作為代理人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第壹百六十八條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法律行為,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其代理的其他人同時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第壹百六十九條代理人需要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委托代理人經被代理人認可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受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只對第三人的選擇和指示負責。委托代理未經被代理人認可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負責;但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委托第三方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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