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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名稱有幾種分類方法?

有六種民事強制措施。第壹種是凍結被執行人存款的轉移;第二類是查封、扣押被執行人的財產;第三類是法律文書中義務的強制執行;第四類是法律文書規定的強制交付財產;第五類是搜索;第六類是被迫搬出房屋。

1.民事強制措施有哪些類型?

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民事強制措施有六種,包括:凍結、劃撥、扣押、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或者收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搜索;強制交付法律文書規定的財物或者票證;被迫搬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強制完成法律文件中規定的行為。

根據不同的標準,上述六種民事強制措施可以進行不同的分類。主要類型有:根據債權請求權的不同,分為金錢債權和非金錢債權;根據執行對象性質的不同,分為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的執行措施;根據執行行為是否直接影響執行對象,可分為直接執行措施和間接執行措施;根據執行措施的目的和功能,可分為控制性執行措施和懲戒性執行措施。

二、民事訴訟中先予執行的適用條件是什麽?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明確;

2.當事人迫切需要實現自己的權利;

3.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4.啟動:只能由當事人申請,法院不能依職權適用;

5.當:案件受理後,但最終判決作出前;

6.擔保:擔保可以訂購,但不是必須的;

7.範圍:限於當事人要求的範圍。

三、民事強制措施有什麽特點?

實施辦法是合法的。強制措施的適用是對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落實和調整,深刻影響著權利義務主體的切身利益。因此,執行機關在實施民事執行時,只能根據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選擇法律規定的適當的執行措施,法律沒有規定或認可的手段和方法,即使對現實有用,也不能適用,否則就構成非法執行。

強制措施是強制性的。執行措施以國家公權力為後盾,不以被執行人的同意為條件。被執行人只能服從,不能反抗,有反抗就會受到相應法律的懲罰。很明顯是強制性的,所以有人稱之為強制執行措施。強制措施的強制力不僅直接作用於被執行人,而且憑借其張力作用於與執行有利害關系的人乃至整個社會。

執行措施是程序性的。程序正義是民事審判階段追求的價值目標。從某種意義上說,執行是審判的延伸,執行階段也應該追求程序正義。它要求在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被執行人應當依據社會正義規範自己的執行行為,嚴格遵守程序,認真聽取當事人和案外人對執行工作的意見,平等對待當事人。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不得隨意顛倒執行順序。

根據債權的不同,民事執行措施可以分為貨幣執行措施和非貨幣執行措施。原告和被告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原告迫切需要實現權力;被告有履行職業的能力。如果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經調查決定受理的,需要在受理後48小時內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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