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期是指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知悉商業秘密的員工在離職前必須提前告知用人單位,並為用人單位工作壹定期限,該期限屆滿後員工可以正式離職。在此期間,雇主可以將雇員調到不需要保密的部門工作,以確保雇員不再接觸新的商業秘密。因此,保密期也可稱為預告期。
禁入期是指離職後2年內不得進入同行業或與原公司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工作。
壹個是在職期間,壹個是離職後。但這個保密期限似乎與《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以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相違背。
賠償金應該按月支付,但按季度支付似乎不合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