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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專用章的相關法律法規

在施工項目中,由於工程資料歸檔的需要,項目經理部經常刻制資料專用章(資料章)。實踐中,由於各種原因,資料專用章經常出現在非工程備案資料上,如銷售合同上。項目經理部作為買方,在銷售合同上蓋資料專用章是很常見的,那麽問題來了:

1.資料專用章能代表項目管理部嗎?

2.賣方能否主張加蓋資料專用章的合同成立並有效?

3.賣方能否以資料專用章要求項目管理部,即設立項目管理部的施工公司按照合同承擔合同義務?

4.從建設工程的現狀來看,實際施工方私自使用購銷合同信息專用章的現象相當普遍。在此前提下,項目的實際施工方或法定承包方是否應當承擔購銷合同的付款責任?

下面,我結合自己最近處理的壹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對上述問題進行闡述和探討,提出自己的看法。

某建築公司是合肥某工程的總承包商。由於種種原因,施工公司將工程轉包給了實際施工方(個人)。200X年XX月XX日,實際施工方以項目管理部名義與某貿易公司簽訂購銷合同,從該貿易公司購買井蓋等物品。買賣合同上蓋有物資專用章,簽名代表被查詢城建檔案的人員(不是項目經理,是項目組織機構圖中所列人員)。201X年度,施工公司在實際施工方的申請下,向貿易公司支付了5萬元。之後實際施工方以項目管理部的名義(無印章)與貿易公司對賬。實際施工方未按合同約定付款後,貿易公司起訴建築公司,要求建築公司支付相關款項。

合肥市XX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壹審判決,認為雖然是資料專用章,但簽字代表是建築公司設置的項目人員,且有付款記錄。雖然付款記錄上寫著是代建築公司付款,但這是建築公司與實際施工方之間的合同關系或內部關系,與貿易公司無關,所以最終判決建築公司承擔付款責任。

結合以上案例,可以得出以下結論:首先,資料專用章不壹定能代表項目管理部門,但在建設項目中,往往是實際施工方或其他項目人員因各種原因未經許可使用資料專用章。法律咨詢:網頁鏈接,這樣可能不僅有專用的資料印章,還有合同、借條中可能被認定為職務行為的各種簽名。而且在建築工程中,往往存在代理付款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建築公司也擔心實際施工方收到工程款後不支付給貿易公司)。如果結合起來,就會出現判定項目管理部(施工公司)承擔責任的情況。所以在項目管理中,公章管理和付款管理尤為重要,就是這樣體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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