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對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收養法、侵權責任法等我國現行民事法律的全面、系統的匯編和修訂。包括關於民事權利、民事行為能力、民事法律責任、財產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等方面的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規定。
第壹條民法典實施後,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持續到民法典實施後。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條民法典施行前因法律事實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有規定的,適用,但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於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第三條民法典施行前發生的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明顯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偏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
第四條民法典施行前發生的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只有原則性規定,而民法典有分則規定的,適用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但可以根據民法典分則的規定進行判斷和推理。
第五條民法典施行前已經定案的案件,當事人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申請再審或者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民法典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