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車輛是新車,使用年限不足壹年,可以要求折舊賠償,折舊殘值比例壹般按原價的5%計算。
如果車輛損壞無法修復或已經丟失,您可以要求賠償相當於受損車輛價值的購買新車的費用。
車輛為非營運車輛的,還可以要求賠償因其無法繼續使用而產生的通常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需要註意的是,雖然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可能會支持車輛折舊費用的賠償,但這種支持並不統壹,通常需要車主提供確鑿的證據證明車輛的折舊損失確實存在。另外,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財產損失應當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計算。實踐中,事故責任方已購買相應保險的,保險公司可根據保險條款進行賠償;如果它沒有購買保險,責任方可能需要自行承擔車輛損壞的費用。
對方因汽車被追尾全責可以主張的賠償如下:
1.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包括受害人的醫療費用,按實際治療費用計算,憑醫院收據支付;
2.受害人需要後續治療的,按照必要的治療費用予以賠償,誤工費按照當事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
3.殘疾人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生活補助費按照當地平均征收標準計算,殘疾人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被撫養人的其他財產損失費用。
綜上所述,新車追尾折舊費的計算壹般委托價格鑒定中心進行計算。具體計算方法會根據車輛的使用年限標準和車輛折舊的計算方法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