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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的規定是什麽?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的規定是什麽?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規定,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所遭受的財產損失。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下列案件:

(壹)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醫療費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壹百壹十條

人民法院決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首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2)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所遭受的財產損失。

第111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

二、民事訴訟中質證證據有哪些註意事項?

1,質證準備。收到對方的證據後,要與當事人密切溝通,對對方提交的證據形成質證觀,主要圍繞證據的三個特征。同時,有沒有證據反駁對方的證據?同時,有沒有證據反駁對方的證據?同時,對於復雜的案件,仍要求將對方證據逐壹提出的質證意見寫成文字,類似於證據清單,以便庭審時準備,庭審後可根據庭審情況的變化進行修改,在提交代理陳述時提交法院;

2.盤問技巧。壹個總的原則就是圍繞“三性”。首先,在提供這些證據的時候,要仔細聽對方想證明什麽。緊緊圍繞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開展開證、辯論、勘驗和判斷。逐壹鑒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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