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是公平正義的最後壹道防線。建設法治中國,樹立法治權威,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尊重法院的判決是當事人的基本義務。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的,可以依法上訴,由二審法院審理,確定是否予以糾正。凡企圖挑釁司法權威,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打擊報復司法工作人員的,都要依法懲處。我國目前沒有藐視法官罪的規定,國外有。壹般來說,侮辱他人屬於侮辱人格的範疇,他們不在法庭上。情節輕微的,壹般不違法,但情節嚴重的,會被公安以違反治安管理條例處罰。壹般來說,在法庭上侮辱法官不能以侮辱罪處理,因為侮辱法官的客體本身就是公權力和正常的司法工作秩序,所以應該以妨害司法工作秩序處理,不應該適用治安處罰。幹擾應當適用於幹擾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情節輕微的,應當予以訓誡。如果他們不聽勸告,他們可能會受到司法拘留。情節嚴重的,可以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四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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