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賣地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根據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有關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以營利為目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
2、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5、雖達不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
6.造成不良影響。
第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為了依法懲治破壞土地資源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此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以營利為目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壹)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接近上述量化標準的土地,並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條。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土地使用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特別嚴重”:
(壹)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二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其他土地四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壹百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或倒賣土地接近上述量化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八條單位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和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參照本解釋第壹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對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依法追究責任,或者對壹年內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按照累計數量、金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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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