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籠又稱地籠網、地籠王,適用於河流、湖泊、池塘、水庫、溪流及淺水區,主要捕撈小魚、龍蝦、黃鱔、泥鰍、螃蟹等魚類。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律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的嚴重行為。我國刑法中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之壹。主要特點是:
1,犯罪客體是國家對水產資源的管理和保護制度;
2.該罪的客觀方面是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的嚴重行為。禁漁區和禁漁期是指為壹些重要的魚類、蝦類、貝類的產卵場、越冬場和繁殖生長地劃定的壹定區域,在壹定時間內禁止或限制壹切作業。禁用工具是指禁止使用超過國家對不同捕撈對象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的漁具,禁用方法是指禁止使用破壞水產資源正常繁殖和生長的方法。情節嚴重的,主要是指非法捕撈水產品數量較大的,領導組織或者聚眾非法捕撈水產品的,非法捕撈重點保護的重要或者珍貴水生動物的,非法使用禁用方法捕撈水產品的,非法抗拒漁政的。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罰;
3.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4.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
本罪表現為違反國家保護水產資源的法律法規非法捕撈水產品,而盜竊罪是以秘密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財物。因此,在實踐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水面人承包的魚塘中投毒或者大量捕殺魚類,並加以盜竊,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以盜竊罪論處。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條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