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合同法,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違法分包的合同無效,因為它違反了《建築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維護社會利益的角度來看,非法分包往往意味著將工程分包給沒有相關資質的單位。如果不確認合同無效,可能會對公眾利益造成損害。
二是《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三、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總承包合同的規定對施工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
四、違法分包的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未經建設單位批準進行分包,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進行分包,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進行分包,都屬於違法分包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條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
第七百九十壹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委托給第三方。第三人應當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義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二條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