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法基本原則是指我國相關環境保護法所確認的基本原則,體現了環境保護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是國家環境管理所遵循的。具體包括:1。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原則。《環境保護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采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這壹原則與國際環保組織提出的“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思想是壹致的。“協調發展”側重於橫向關系,即制約發展的基本因素之間的關系,而“可持續發展”側重於縱向的歷史發展過程,即當前需要與未來需要之間的關系。兩者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證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既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對後代人構成危害。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這是根據環境問題的特點和國內外環境管理的主要經驗教訓提出的。這壹原則體現在各部委的環境法中。例如,《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產生量、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這裏所說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是預防為主原則的具體體現。此外,中國環境立法中確立的“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環境管理制度,旨在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第三,鼓勵綜合利用的原則。綜合利用是指最大限度地利用物質生產和消費過程中排出的各種廢物,使之物盡其用,從而把全社會生產和消費的排泄物減少到最低限度,從而取得最佳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例如,《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資源綜合利用,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固體廢物,采取有利於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第四,開發商保護和汙染者治理的原則。開發者保護是指開發利用環境和自然資源,並負有恢復、整治和維護責任的組織或個人。汙染者控制是指對環境造成汙染的組織或個人有責任控制其汙染源和被汙染的環境。例如,《環境保護法》規定,產生環境汙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噪聲、振動和電磁波輻射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排放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汙費,並負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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