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關於印發《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的通知第六條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公布壹次。直轄市、設區的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縣(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由縣(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
擴展數據:
什麽是低收入家庭
城鄉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本市戶籍,人均收入高於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條件的邊緣家庭。(目前我市人均最低保障標準為610元/月,農村人均最低保障標準為5400元/年)
低收入家庭的認定條件
1.家庭收入:*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稅後所擁有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凈收入和轉移性凈收入。
2.家庭財產狀況:*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所有的動產和不動產。(低收入家庭認定的家庭財產狀況與當地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的壹致)
3.低收入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產的界定參照《陜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條例》(陜民發〔2019〕9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低收入家庭的識別過程
1.申請:申請人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其家庭成員以戶主名義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提出申請,填寫《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確認表》,並提供身份證、戶口本、家庭收入、財產及支出情況說明等相關材料。也可以通過網上的“e救”手機申請。
2.調查:鄉鎮(街道)受理申請後,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采取信息核對、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信函請求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成員的收入、財產和實際生活狀況進行調查核實。
3.公示:經調查核實,符合條件的家庭需在村(居)委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戶主姓名、家庭人口、困難原因、審核意見和監督舉報電話。
4.認定:對符合條件且經公示無異議的家庭,鄉鎮(街道)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確認,並填寫發放《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通知書》進行確認。對公示有異議的,經重新核實,鄉鎮(街道)不符合條件的,出具書面通知,說明不予認定的理由。低收入家庭自認定之日起壹年內有效,有效期滿後需要重新審核確認。
什麽情況下不接受?
1.不如實申報或者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和財產、轉移財產、提供虛假證明的。
2.拒絕接受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入戶調查。
3.有自費擇校、旅遊、坐飛機、火車軟臥、高鐵壹等座等高消費情況。
4.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5.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家庭成員,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拒絕接受有關部門介紹的工作,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放棄土地承包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