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無緣無故被帶走24小時可能涉嫌犯罪,但只是涉嫌。未經法院依法判決,任何人都不能被判定有罪。可以向辦案的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了解情況。對於犯罪的現行犯或者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拘留。除無法通知或者有特殊法定情形外,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首先要從被拘留的公安機關了解是拘留訊問還是拘留訊問。拘傳和拘傳都是公安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在行為上非常相似,都是公安機關的警察把犯罪嫌疑人帶到公安機關進行盤問或者訊問。拘留訊問是公安機關警察為維護社會秩序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強制傳喚是公安機關警察在刑事訴訟中行使刑事訴訟職權的行為。公安機關、檢察院立即向公安機關詢問被羈押人是刑事拘留還是治安拘留,是壹種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為維護社會秩序,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訊問、檢查;經過質證、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帶至公安機關進壹步質證: (壹)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二)當場有犯罪嫌疑的;(三)有身份不明的嫌疑人;(4)攜帶的物品可能是贓物。從被訊問人被帶到公安機關時起,拘留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保存訊問筆錄。經批準繼續質證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不批準繼續訊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訊問人。繼續訊問後,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對被訊問人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如果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上述決定,應立即釋放被訊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