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住區內違法建設的,由縣政府建設部門責令拆除,對使用人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對裝修企業處以5000元至50000元罰款;
2 .逾期不拆除的,縣級人民政府建設部門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設施不得改變。業主依法需要改變公共建築和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設施用途的,應當提交業主大會討論通過,業主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治安、環境保護、物業裝飾和使用等法律法規的行為,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後,應當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依法處理。
拆除違章建築的執法流程是怎樣的?
拆除違章建築的執法過程如下:
1,發現違法建設,可以由執法機關自行發現,也可以由人或單位發現;
2、立案審批,執法機關認為有必要立案調查的,立案審批,這個程序是內部程序;
3.調查是否有相關規劃程序,詢問當事人並制作詢問筆錄;
4.作出限期拆除決定並送達。未找到違法建築所有人的,公告送達;
5.拆遷期限屆滿未自行拆除的,等待期為6個月;
6.督促當事人履行拆遷義務,督促期限為10個工作日;
7、執法機關作出強制拆除決定並送達;
8、實施強制拆遷前的公告;
9、實施強制拆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三條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因地制宜、講求實際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地區。指定區域內的鄉、村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域內的鄉、村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指導前款規定以外地區的鄉、村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