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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員應該提前多長時間通知?

1.公司裁員應該提前多長時間通知?

1.裁員需要提前壹個月通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確需裁員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可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後,方可裁員。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壹)符合企業破產法的規定;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三)企業發生生產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優先保留以下人員:

(壹)與本單位訂立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家庭無其他從業人員,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贍養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2.提前解除合同的情況有哪些?

合同提前終止的情況如下:

(1)預期違約,即在合同履行期屆滿之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

(2)不履行,即根本不履行,是指當事人根本不履行任何合同義務的違約行為。從不履行的原因看,可能是當事人雖有能力履行但拒絕履行,也可能是不能履行債務;

(3)遲延履行,即合同到期後不履行債務。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履行;

(4)履行不當,雖有履行,但履行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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