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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對離婚有哪些規定?

離婚條件的規定分為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兩種。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民法典》對離婚做出了以下新的規定:

1.增加了離婚冷靜期的規定。離婚後夫妻壹方反悔離婚的,可以在30日內撤回離婚申請。

2.明確判決不準離婚後,壹方在分居壹年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3,增加壹方配偶揮霍的財產,離婚時法院可以少分或者不給揮霍的壹方。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76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壹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發現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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