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壹條為了建設和鞏固國防,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為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和分裂,維護國家主權、統壹、領土完整、安全和發展利益而進行的軍事活動,以及與軍事有關的政治、經濟、外交、科學、技術、教育活動,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第壹條為了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弘揚愛國主義精神,促進國防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防教育是建設和鞏固國防的基礎,是增強民族凝聚力和提高全民素質的重要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第壹條為了健全預備役軍官制度,完善國家武裝力量動員體制,加強國防後備力量建設,根據憲法和兵役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預備役軍官,是指被確定為人民解放軍排級以上預備役軍官或者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被授予相應預備役軍官軍銜,經兵役機關登記的預備役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壹條為了保護軍事設施的安全,保證軍事設施的使用效能和軍事活動的正常進行,加強國防現代化建設,鞏固國防,抵禦侵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壹條為了有效地組織人民防空,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國家根據國防需要,動員和組織群眾采取防護措施,防止和減輕空襲的危害。
人民防空實行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貫徹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壹條*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五條,“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國人民* * *和每個國家公民的神聖職責。根據法律關於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國公民的光榮義務的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