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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振興促進法》從哪三個方面規定加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需要擴展

《鄉村振興促進法》從以下三個方面規定加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

1.根據第三十四條,國家完善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制度和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農村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綠化美化農村環境,建設美麗鄉村。

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領導,將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政策、法規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同時,要求地方政府建立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評價體系,加強對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檢查。

2.根據第三十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采用節水、節肥、節藥、節能等先進種植養殖技術,推進種養結合,綜合開發農業資源,優先發展生態循環農業。加強農村環境汙染防治:規定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發展生態農業,開展農業面源汙染防治,推進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減少農業汙染物排放。

要求農村居民妥善處理垃圾、汙水、畜禽糞便等廢棄物,不得隨意焚燒稭稈、傾倒或堆放生活垃圾、汙水及其他有害物質。

3.根據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施土地綜合整治和生態修復,加強森林、草原和濕地的保護和恢復,開展荒漠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改善農村生態環境。明確地方各級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情形,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同時規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農村生態環境保護中的權利和義務,也明確了對違法行為的相應處罰措施。

鄉村振興促進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於2021年4月29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NPC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7號)公布,自1年6月1日起施行。

為了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實現鄉村全面振興,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結合我國鄉村振興實際,制定鄉村振興促進法。

法律明確了鄉村振興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政策措施,明確了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責任和義務,為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加強農村社會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2.這部法律突出了村莊的特點和優勢,強調了村莊在國家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確了鄉村振興的目標和任務,以及實現這些目標和任務的措施和方法。同時,該法還註重解決當前鄉村振興中存在的城鄉發展不平衡、農村人居環境惡劣、農業產業升級緩慢等突出問題,並提出了相應的解決辦法和措施。

3.這部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對於推動實施我國鄉村振興戰略,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進程,實現鄉村全面振興,具有重要意義。同時,該法對完善我國法律體系、提高鄉村治理水平、促進城鄉壹體化發展也起到了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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