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也可以要求出租人繼續履行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租賃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租賃合同中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起計算。承租人拒不支付或者拖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保護的期限為壹年。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前解除租賃合同:
1.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裝修標準和使用用途;
2.租賃房屋損壞嚴重,有傾倒危險,經承租人催告,出租人拒不修復的;
3.承租人已經自建房屋或者購買房屋,確實沒有必要繼續承租他人房屋的;
4.承租人搬出租賃房屋所在區域。
綜上,出租房屋甲醛嚴重超標,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承租人有權隨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出租人交付的房屋應符合租賃合同,並處於正常使用狀態。因甲醛嚴重超標導致承租人退房的,出租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62條
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