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承包期內被劃入生態林,可以視為土地征收,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要求補償。
1,應該明確自己的林地權屬和範圍。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我國林地所有權應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
國有林地的範圍壹般為: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經營管理的國有林地,依法確定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林地;其余林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村村民依法確定使用的自留山和房前屋後的林權用地屬於集體所有。
經營者手中的林地壹般通過依法轉讓、作價入股或作為合資、合作造林、森林經營的出資、合作條件等方式取得,成為林地的經營者,並取得政府機關頒發的林權證。
經營者雖不擁有林地,但已取得林地經營權,其權利仍受法律保護,在林地劃入公益林、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時,有權獲得補償。
這時候林地就容易成為多方爭權的地方。為了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我們應該明確其歸屬和範圍。
2.我們應該積極尋求權利救濟的途徑。
林地劃為公益林、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時。,林地經營者大多處於被動地位,很少成為這種決策的參與者。
綜上所述,森林應在征得林權所有者同意的情況下,劃定為公益林,並簽訂經營協議。被定為公益林後,有補償,每年有固定補償,直接到個人賬戶。但是,當我們所有的山林都處於生態脆弱地區的時候,我們應該積極同意將其劃為生態公益林,不僅起到國土安全的重要作用,而且有補償,還可以進行規範管理,只是比商品林采伐更加嚴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