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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是否可以利用職務之便犯罪?

不,《行政公署法》只適用於國家機關中的工作人員,也就是公務員。無公務員身份的勞動者不使用行政辦公,應按普通勞動合同處罰。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和其他行政執法機關根據各自管轄範圍,對報案、控告、舉報、自首、自訴等材料進行審查後,決定作為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判決。

立案的首要條件是要有犯罪事實。如果沒有犯罪事實,是不可能立案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勞動法所說的勞動者。向先生與國土資源管理局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理應受到法律的規範和保護。他應該和其他勞動者壹樣享有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國土局應該為向先生繳納社會保險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

第十二條公職人員違法行為輕微,有本法第十壹條所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給予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警告、免予或者不予行政處分。公職人員因不明真相被挾持、脅迫參加違法活動,經批評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免除或者不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公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開除:

(壹)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含緩刑)的;

(二)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壹般應當開除;如果情況特殊,比較適合免職的,可以不免職,但要報上級機關批準。

公職人員犯罪被判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免除其職務;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辭退。

第十五條公職人員有兩項以上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認定。應當給予兩種以上行政處分的,實行最重的行政處分;應當給予多個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期限可以確定為多個行政處罰期限且少於多個行政處罰期限之和,但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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