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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操作不當造成的醫療費用誰來承擔?

如果醫生有明顯的誤診,那麽醫生是有過錯的,誤診造成的醫療費用應該由醫療機構承擔。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的損害屬於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的過錯,應當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此外,醫務人員未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壹、醫生操作錯誤的處理:

1、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

2、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醫務人員應及時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並獲得他們的明確同意。

3、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解釋的,應向患者的近親屬解釋,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二、對醫生違規操作的處罰:

1.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首次發生且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

2、造成嚴重後果,受到警告行政處罰,再次發生,或者首次發生且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執業活動。

3、造成嚴重後果的,受到暫停執業的行政處罰,再次發生的,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三、操作失誤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八條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1219條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應當說明患者的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征得其明確同意;無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規定的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百二十四條在診療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患者受到損害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符合診療規範的;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病人等緊急情況下,盡到了合理診療的義務;

(3)由於當時的醫療水平,診治困難。

前款第壹項情形,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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