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號。第380次
第二章醫療廢物管理總則
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壹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防止醫療廢物造成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汙染事故。
第八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制定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的相關規章制度和事故應急預案;設立監測部門或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監督和落實本單位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防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和處置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知識、安全防護和應急處理的培訓。
第十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和處置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並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健康受到損害。
第十壹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實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式、最終去向以及處理者的簽名。註冊材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和擴散。
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減少危害,並對患病人員進行醫療救護和現場搶救;同時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報告,並告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
第四章醫療廢物集中處置
第二十二條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與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相關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