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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因外部原因發生火災受損,可以向保險公司要求代位求償嗎?

至於保險公司能否對消防車代位求償,目前的爭議主要在於對《保險法》第60條“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的理解。該條還包括兩個方面,壹個是是否僅限於第三人的侵權損害,另壹個是第三人的責任是否僅限於過錯責任,具體如下。

第壹,有人認為從字面上講,應僅限於第三人的直接侵權,排除其他合同責任或其他法律行為,如共同海損,否則容易導致保險人不當得利。有人認為應該廣義理解,上述責任都應該包括:作為被保險人的壹種權利代位,被保險人的請求權是可以代位的,否則容易使第三人不當得利。在燃燒的汽車發生產品質量責任導致自燃的情況下,保險人能否向廠家代位求償,實踐中司機們意見不壹。如果是第三方故意縱火造成的,不存在爭議。筆者贊同後者。理由如下:從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設立來看,主要有兩個功能,壹是禁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二是對造成損害的第三人進行民事處罰,避免因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而免除民事責任。對第三人的民事處罰不僅包括侵權責任,還包括違約責任,如汽車的產品質量責任。這樣做的壹個可能後果是,保險人無法主張代位求償,被保險人再次向廠家索賠,不當得利。

另壹種可能是被保險人可以獲得保險賠償防止不當得利,不能再次向廠家索賠,保險人也不能代位求償,因此廠家可以逃避產品質量責任,這是違背民法的公平原則的。

第二點是否僅限於過錯原則。上面說的第壹個問題解決了,第二個問題就解決了,因為違約責任包含了無過錯原則。如果托運人的車因事故燒毀,承運人會基於違約賠償托運人的損失,雖然沒有過錯。如果保險人賠償了托運人,它可以代位求償給承運人。在“蘇州太平洋保險分公司訴蘇州貨運公司長途運輸分公司等保險代位求償糾紛案”[2004]蘇民重耳字第51號壹案中,法院認為,“保險公司不能直接要求承運人對不能歸責於承運人的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保險事故的原因是火災,火災原因證明書載明火災是從車廂後部上部由內向外燃燒,起火原因不明。因此,原告沒有證據證明保險事故是由被告長途運輸分公司損壞造成的,還是被告對保險事故有過錯。在被告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的前提下,原告不能以被告在運輸合同中負有無過錯責任為由,直接要求被告依據《保險法》關於世權的規定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我們對代位權的看法是基於債權的轉讓。雖然承認合同責任也可以引起代位求償,但僅限於過錯原則,沒有過錯原則。根據上述案例,托運人仍然有權依據合同向承運人主張不當得利,由此產生道德風險。為避免上述情況,有必要依據權利代位賦予保險人更廣泛的其他請求權,最終促進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的救濟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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