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個人合夥的基本條件是:壹是合夥以合夥協議為基礎;第二,合夥人必須* * *以出資;第三,合夥企業必須由合夥人經營,共同勞動,享受利潤;第四,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從上述法律規定和個人合夥的基本條件來看,合夥協議是個人合夥成立的前提和基礎,也是確定個人合夥人權利和義務的前提和基礎。大多數合夥人在合夥過程中都會簽訂書面的合夥協議,以保證合夥事務的順利開展。但是有些個人是沒有書面合夥協議的,沒有書面合夥協議就要看有沒有口頭協議。有口頭約定的,有其他合夥條件的,有兩個以上無關聯人證明有口頭約定的,也可以確定合夥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條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合夥人為同壹經營目的,分享利益、承擔風險的協議。
第九百六十八條合夥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第九百六十九條合夥人的出資、依法從合夥企業事務中取得的收入和其他財產,屬於合夥企業的財產。
合夥合同終止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
第九百七十條合夥人對合夥企業事務作出決定,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但合夥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夥事務由全體合夥人執行。根據合夥合同的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可以委托壹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但有權監督執行。
合夥人單獨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後,其他合夥人應當中止交易的執行。
第九百七十壹條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不得要求報酬,但合夥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二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合同的約定辦理;合夥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合夥人按照實收資本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出資;不能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享。
第九百七十三條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債務超過其份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九百七十四條除合夥合同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的,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
衍生問題:
什麽是夥伴關系?
合夥企業是指全體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 * *共同出資,* * *共同經營,* * *享有利潤,* * *承擔風險,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也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兩個以上自然人訂立合夥協議,* * *共同出資經營,* * *自負盈虧,* * *承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