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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美國私人餐廳拒絕為有色人種服務是違法的?

美國種族歧視在美國根深蒂固,有色人種普遍貧困,生活狀況遠不如白人。相關的法律和判例也經歷了許多復雜的變化,包括法律本身的修改和同壹法律的不同解釋。我將展開兩個主要部分:

在1954之前,白人和有色人種(主要是黑人)在公共場所是被區別對待的。公立學校,從小學到大學,也是隔離的。但在1954中,聯邦最高法院壹致(9:0)通過了壹個案件的上訴,布朗訴教育局案,裁決確立了壹個新的先例:所有政府機構(包括公立大學)都不得實施種族隔離制度,對應的法律是著名的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護權”條款。自從布朗勝訴教育局後,所有政府機構、公共場所和學校都相繼廢除了種族隔離,從而促進了美國的種族平等。因此,防止種族歧視的法律是最重要的法律。(14號修正案,平等保護條款)已經確立了美國官方將不再區別對待有色人種,美國各州也不能再通過對有色人種不利的法案(比如禁止不同種族的人結婚的法律,或者禁止黑人在房地產市場購買某些地段的法律)。

但是,由於憲法只約束美國政府,不涉及私人企業(私立學校、私人公司等。),布朗案後的種族歧視限制還有大量空白:比如政府雖然不能再立法禁止有色人種購買某些地段的房產,但私人經營的房地產公司仍然不受這壹憲法的約束,仍然可以保留黃金地段,不賣給有色人種;私立學校不受這壹憲法的約束,仍然可以拒絕招收所有有色人種的申請者(主要是黑人學生)。因此,僅在憲法層面限制種族歧視是不夠的,美國國會還需要通過更廣泛、更全面的法案來防止種族歧視。

受“布朗”案影響,美國在20世紀60年代通過了壹系列聯邦法案,統稱為“民權法案”。與美國憲法不同的是,這些法案不再對美國政府有約束力,而是對上述私人有約束力。根據民權法案,私人公司不能再以種族因素為由拒絕申請人(也就是說,它為普通大眾提供了更普遍的法律依據。比如黑人覺得自己在就業上受到了歧視,那麽TA可以依據民權法案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起訴),私立學校也不能再以種族因素為由拒絕有色人種學生。(然而,防止私立學校種族歧視的問題今天仍然非常尖銳。由於美國黑人的平均收入和教育水平較低,私立學校往往會以成績不達標等其他理由變相歧視。但是這個時候法院不容易壹刀切的判決,所以這個矛盾至今沒有解決。)

如今的美國社會,更多的種族歧視已經從“明顯歧視”變成了“變相歧視”,所以問題還是很多的。比如私人高檔酒店,去吃飯前必須預約,酒店備註:“我們有權拒絕任何人的預約。”乍壹看,妳看不出有什麽種族歧視,但在實際操作中,酒店可以選擇性地拒絕所有有色人種的預訂,只接受白人的預訂;這樣在酒店吃飯的都是白人,酒店也沒有明確說:“我們不要黑人”或者“我們只要白人”。這種現象在2014的美國並不少見。

總之,相關法律主要有兩條:(1)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護條款;(2)民權法案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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