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要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依法懲治非法集資的通知》(國辦發電〔2007〕34號)等有關規定。未經有關監管部門批準,不得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用於公益性項目建設,不得向事業單位職工和其他個人攤派集資,不得組織購買理財、信托產品,不得公開宣傳、引導公眾參與融資平臺公司項目融資。
二、有效規範地方政府通過回購舉借政府債務的行為。
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通過委托單位建設、承擔逐年回購(BT)責任等方式舉借政府債務。對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國務院規定可以舉借政府債務的項目,確需采取代建方式並由財政資金逐年回購的,必須根據項目建設規劃和償債能力合理確定建設規模,落實年度資金還款計劃。
第三,加強對融資平臺公司註資行為的管理
地方政府向融資平臺公司註資必須合法合規,政府辦公樓、學校、醫院、園區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金註入融資平臺公司。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等相關規定,地方政府向融資平臺公司註入土地必須辦理合法的出讓或劃撥手續。以劃撥方式註入土地的,融資平臺公司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劃撥方式註入的土地,必須依法經有關部門批準,並嚴格按指定用途使用。融資平臺公司經依法批準使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或者轉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土地價款。地方各級政府不得將儲備土地作為資產註入融資平臺公司,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益作為融資平臺公司償債資金來源。
第四,進壹步規範融資平臺公司的融資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範土地儲備機構和土地融資管理,不得授權融資平臺公司承擔土地儲備職能和開展土地儲備融資,不得將土地儲備貸款用於城市建設和其他與土地儲備業務無關的項目。符合條件的融資平臺公司不得向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借款,不得通過金融機構中的財務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保險公司直接或間接融資,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反擔保承諾的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要繼續嚴格遵守《擔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不得出具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直接或變相擔保協議,不得以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國有資產抵押或質押其他單位或企業的融資,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的融資承諾承擔償債責任,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的回購(bt)協議提供擔保,不得從事其他違法違規擔保承諾。
地方各級政府要從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制止非法融資行為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統壹思想,加強領導,切實擔負起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和防範財政金融風險的責任,規範政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融資平臺公司的行為。要清理整頓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融資平臺公司違規融資或擔保承諾。逾期不改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